Home 民法 (高普、司法四等) 民法申論題 第5題 (民總)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徵得輔助人乙之同意,擅自接受丙贈與價值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之 A 地一筆,然 A 地為戊銀行設有抵押權,以擔保丙欠戊銀行之 100 萬元 債務。另丁將價值 5 萬元之 B 鑽戒一枚,以 1 萬元賣給甲,甲之買受行為亦未經乙同意。試問甲和丙間之贈與契約效力如何?甲和丁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35 分) 106 高 戶政

【解答】

(一) 甲丙之贈與契約效力係屬有效:

1. 按民法第1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則得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自行為之。

2. 查受輔助人甲受讓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如此法律行為是否仍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不無疑問。就此,通說認為受讓人仍屬純獲法律上利益。蓋抵押權係就不動產本身而發生或設定,得由不動產本身負擔,或就不動產拍賣清償,故屬不動產價值問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因此受有法律上不利益,故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準此,甲丙間之A地贈與契約,縱未得輔助人乙之同意,仍屬有效。

(二) 甲丁間之買賣契約係屬效力未定:

1. 為求判準明確以保護交易安全及符合法條文義,就民法第15-2條第1項但書所謂之「純獲法律上利益」之判準,通說採形式判斷說,即以是否因該法律行為而負有法律上義務而斷。換言之,只要限制行為能力人因該行為而負擔有法律上義務義務,即非純獲法律上利益。查丁將價值 5 萬元之 B 鑽戒一枚以 1 萬元賣給甲,雖然經濟上對甲有利,但甲仍因該法律行為負有法律上義務,故應認為甲非純獲法律上利益。

2. 按民法第1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應事前得到輔助人之同意。又同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未得輔助人之同意之前述類型之契約行為係屬效力未定。查丁甲就價值5萬元之B鑽戒之買賣契約,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認為屬於重要財產之買賣。又甲之買受行為亦未經輔助人之乙同意,依前開規定,該買賣契約係屬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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