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民法 (高普、司法四等) 民法選擇題 第4題 (高普、司法四等)

民法選擇題 第4題 (高普、司法四等)

by rady00760

債務人為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108 高 財稅、法制、商行、智財 
(A)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抵押權登記 
(B)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賠償其債權不能及時受償所生之損害
(C)行使代位權,請求第三人塗銷抵押權登記
(D)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

【解答】

選項AC: 最高法院 73 年台抗字第 472 號 民事判例:「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者,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二者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

選項B: 依上述,本題既該當侵權行為,如債權人因此受有損害(例如:其債權不能及時受償所生之損害),自得請求損害賠償。

選項D:依民法第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設定之抵押權係屬無效,自無依民法第244條請求法院撤銷之可能

所以這題要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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