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法緒(國營) 國營法緒 第1題

國營法緒 第1題

by rady00760

甲對乙有A債權,並由乙提供其不動產供甲設定抵押權,以擔保A債權。如A債權之時效已完成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4年 國營法緒
(A) 甲對乙之債權已消滅,甲不得再請求乙為給付
(B) 乙不知時效完成仍履行其債務時,得依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
(C) 即使乙再以契約承認該債務,亦不生任何效力
(D) 甲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仍得實行為擔保A債權之抵押

1. 選項A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依民法第144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即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本身不消滅,僅使義務人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而已。因此,縱甲對乙之債權已消滅,甲仍得請求乙為給付,惟乙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2. 選項B: 消滅時效完成效力,僅係發生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惟債權本身仍未消滅。準此,消滅時效完成後,倘債務人自願給付,債權人得保有該給付,債務人自不得主張不當得利

3. 選項C: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承認債務存在時,該承認係係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是承認之債務人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參最高法院92年台上第1851號判決)。

最高法院92年台上第1851號判決:「按法律並無強制債務人享受時效利益之規定,故債務人苟於時效完成後,以單方行為承認其債務,即無庸再以時效業經完成而限制債權人行使其權利之必要,是以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以單方行為所為之債務承認,應解為係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4. 選項D:民法第145條第1項+第880條

民法第145條:「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880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5. 所以這題要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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