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法緒 (高普考、各類特考、警察) 法緒第4題 (高普、警察、特考)

法緒第4題 (高普、警察、特考)

by rady00760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處分相對人得主張信賴保護?98 四等關務人員考試
(A)甲提供不正確資料為自耕能力之申請,其後因不具備自耕能力而遭撤銷自耕能力證明書
(B)乙經營靈芝等農產品買賣,故意以蕈類等天然植物買賣申請登記為公司營業事項,其後被撤銷該部分之營業事項登記
(C)丙明知違反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之規定,而參加該項考試,經錄取後被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D)丁 59 歲時由 A 職調 B 職,其 64 歲時,法律將 B 職之退休年齡由 65 歲改為 60 歲,機關遂命丁溯自 60歲退休

【解答】

本題涉及信賴保護原則,因為這個原則非常常考,故簡單說明相關考點如下:

1.定義:信賴保護原則是指人民對國家公權力行使(行政行為)所生合理之信賴,法律應給予保護。

2.條文:行政程序法第8條後段:「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3.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法治國原則(釋字第589號解釋)

4.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1)信賴基礎:
行政機關須有表現於外之行為或措施,構成人民信賴之基礎。例如作成行政處分或發布行政命令。又信賴保護之基礎不以該行政行為合法為要件。

(2)信賴表現:
人民須因信賴行政行為而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例如:依照建築執照(行政處分)興建房屋。人民主觀上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信賴事實者,則不足以主張信賴保護。

(3)信賴值得被保護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以下情形,受益人之信賴不值得被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此外,釋字第589號解釋:「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亦因信賴不值得保護而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5.保護方法: 符合信賴保護要件時,即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此際,行政機關應為公益與私益之衡量,已決定如何保護人民之信賴。簡述如下:
(1)私益大於公益:存續保護
(2)公益大於私益:金錢補償或其他方法(例如過渡期間)。惟信賴保護之金錢補償非全部補償,而係合理之補償(第120條第1、2項參照)。

本題說明

選項AB:屬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所規定之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選項C:屬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3款所規定之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選項D:符合信賴保護之三要件(具信賴基礎、有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被保護)

因此本題要選D

You may also l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