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法緒 (高普考、各類特考、警察) 法緒第3題 (高普、警察、特考)

法緒第3題 (高普、警察、特考)

by rady00760

A 向B 購買違章建築,下列何者正確?109 一般警察
(A) 因B 無法移轉違章建築所有權,屬於法律不能,所以買賣契約無效
(B) 因違章建築違反法令,所以A 不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C) 當建管單位拆除該違章建築,A 可向B 主張權利瑕疵擔保
(D) 兩人所買賣者是事實上處分權,所以買賣契約有效

【解答】

一、違建無從以法律行為(民法第758條)移轉所有權
1. 違建之原始起造人原始取得違建所有權,惟因違反建築法規,是以違建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
2. 違建既然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自然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之「移轉登記」,因此違建無從以法律行為(民法第758條)移轉所有權。

二、違建仍可為買賣契約標的。只是所買賣者違章建築之所有權,而係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
1. 如上述,違建所有權無法透過當事人間法律行為而移轉,故違章建築物理應無法作為交易之客體。但最高法院67年第2次民事庭決議創設了『事實上處分權』之概念。也就是說,違建仍得作為交易之標的,只不過交易違章建築物時,當事人所交易者不是「違章建築之所有權」,而係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參最高法院67年第2次民事庭決議:「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
2. 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得作為交易標的物,是以違建移轉為標的之債權行為(例如買賣/贈與違建),非屬客觀給付不能,故無民法第246條之適用,故該債權行為仍屬有效。選項A錯誤;選項D正確
3. 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既得處分,自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選項B錯誤

三、違章建築被拆除應屬「物之瑕疵擔保」而非「權利瑕疵擔保」(參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689號民事判例)選項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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