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親屬關係或監護關係下財產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3身障四等 財稅行政
(A)於共同財產制中,約定由夫妻之一方管理共同財產,於處分共同財產時仍須他方同意
(B)父母未經子女同意,不可處分子女之特有財產
(C)監護人為受監護人利益,可逕行處分受監護人名下之不動產
(D)共同繼承人於遺產未分割前,可先處分自身之應有部分
【解答】
選項A:第1033條
選項B:第1088條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利益,即得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而不論未成年子女是否同意。
選項C:依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惟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此外,監護人原則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例外得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選項D:遺產分割前係屬公同共有,而無應有部份之概念,故本選項錯誤。
所以這題要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