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娶乙女為妻,生有三子丙、丁、戊,丙娶己女為妻,生有一子庚。某日,甲、丙搭船出遊不幸翻船致二人均遭滅頂,而丁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則甲之繼承人為何人?102稅特四等
(A) 乙、戊
(B) 乙、戊、庚
(C) 乙、戊、己
(D) 乙、戊、己、庚。
【解答】
乙為繼承人:第1144條。
戊為繼承人:第1138條第1款。
丁非繼承人:依第1138條第1款規定,丁本為繼承人,惟因其拋棄繼承,故丁已非繼承人。
丙非繼承人:依民法第11條「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規定,甲丙推定同時死亡。按「同時存在原則」係指被繼承人死亡的同時,繼承人必須生存方得繼承。查甲丙既推定同時死亡,依上述同時存在原則,甲丙間相互不為繼承人。
庚得代位繼承:被代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時,有代位繼承之適用。
代位繼承之性質通說係採固有權說,即代位繼承人係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並非繼承被代位繼承人之權利,僅在應繼分計算層面上代襲之。準此,縱被代位繼承人因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而無法繼承,代位繼承人仍得本於其對被繼承人固有之繼承權繼承,是以被代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時,並不妨礙代位繼承之適用。
所以這題要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