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9 初考 一般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
(A)行政機關有多種方法可以達成行政目的時,得依職權採取其中任一方法
(B)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有助於達成目的之方法
(C)行政機關應衡量採取之方法,對於人民權益是否侵害過大
(D)行政機關採取之方法,對人民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解答】
1. 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所採取的手段(行政管制)與所達成的目的(公共利益)之間,應有適當的對應比例。比例原則有以下三個子原則:
(1) 適當性原則:公權力手段應該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有多種能達到相同目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者。
(3) 狹益比例性原則: 公權力手段所造成人民權利的損害,與所欲達成目的的公共利益,兩者之間必須相當。
2. 條文 – 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此為適當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此為必要性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此為狹益比例性原則」
選項A錯誤。本於上述「必要性原則」,正確內容應為:行政機關有多種方法可以達成行政目的時,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