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積欠銀行卡債新臺幣500萬元,尚積欠地下錢莊新臺幣20萬元。下列何種狀況,不能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108 地特四等
(A)甲名下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乙欲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B)銀行法務得知乙婚後購得房屋一棟,欲聲請法院宣告甲、乙改採分別財產制,再進一步代位甲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C)甲每月花新臺幣20萬元包養外遇對象,對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乙欲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D)甲四處躲債,且時常有黑道上門恐嚇討債,導致甲、乙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1年,乙欲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解答
民法第1010條第1項: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第1項):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選項A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選項C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第2項)→選項D(準用本條第1項第1款)
選項B係舊法民法第1011條之內容,故錯誤。
所以這題要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