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爭議,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108 初考 一般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
(A)律師懲戒事件
(B)公職人員選舉無效訴訟事件
(C)公務員懲戒事件
(D)會計師懲戒事件
【解答】
選項A: 釋字第378號解釋:「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選項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選項C: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事件應由懲戒法庭(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
選項D: 釋字第295號解釋:「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所以這題要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