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乙詐欺而成立買賣契約,日後發現被騙,遂依民法規定要求乙返還甲已支付的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9 初考 一般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
(A)甲因被詐欺而成立買賣契約,故乙受有買賣價金,無法律上原因,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B)甲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依不當得利規定,甲不得請求返還
(C)甲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但不法原因僅存在於乙,故依不當得利規定,甲仍得請求返還
(D)乙依民法規定得受領買賣價金,而甲得依被詐欺規定撤銷買賣契約
解答
1. 本題法律關係
(1)受詐欺之甲得依第92條撤銷其作成締結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甲行使此撤銷權後,買賣契約方自始不成立。
(2)買賣契約既因甲行使撤銷權而自始不成立,乙取得甲所支付價金即屬無法律上原因,故屬不當得利。因此甲得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價金。
2. 選項A:甲主張民法第92條撤銷後,方得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價金。
3. 選項D:甲撤銷前,買賣契約存在,故乙依民法規定得受領買賣價金,而甲得依被詐欺規定撤銷買賣契約。
4. 選項BC: 民法第180條第4款:「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惟通說認為民法第180條第4款應從嚴解釋,故「不法原因」解釋上因限於違反法律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之情形。準此,本例之詐欺行為並非民法第180條第4款之「不法原因」。
因此本題要選D